在商标局每年收到的注册商标申请中,有众多商标因为易产生不良影响、容易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而遭驳回,那么究竟什么样的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?
我国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,其中第(八)项规定:“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”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。
商标局、商评委制定的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》规定 “其他不良影响” 包括以下几点:
(1)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,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,有害于宗教信仰、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;
(2)与我国各党派、政府机构、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;
(3)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、职衔的名称相同;
(4)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、名称或标记相同或近似,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等容易误导公众的情形。
当然,还存在一些与商标使用或管理无关的情形,即事实上不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或者商标管理秩序,然而却因其他原因而存在不良影响而驳回。如: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,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。